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6-04-08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吉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在本学院范围内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学院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院党委和行政提出有关建议。

    (三)参与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并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四)讨论和审议学院交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在学院规模较小(在职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阶段,全体教职工均为教代会的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各项选举,享有被选举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会议期间对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

    (七)通过交代会常设机构随时反映教职工对学院管理中各种问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八)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遇有重大问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召开,由学院党委决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及学院的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团,团长由代表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学院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换届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会议期间,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领导、群团组织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及决定草案等;

    (四)研究并提请大会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成员9—11人,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以教师和一线职工代表为主体。常设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职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问题需要讨论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及其常设主席团开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进行选举或表决时,必须有全体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要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同时,全院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秘书处,作为其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院工会,由工会主席任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在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下,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会议方案及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会议。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教代会闭幕期间,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保障代表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他们的申诉和建议。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六)处理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通过,报院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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