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应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行政性经费开展的各种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应相互告知,一般不同时外出;副职校领导外出应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外出期间要委托一位在校副职校领导代管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报主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五条 校内办会,出席校领导一般不超过3人。有特殊需要在外地办会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不得超标准办会,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摆放鲜花和铺设红地毯。
第六条 校内调研陪同单位仅限与调研内容密切相关部门,一般不超过5个部门。
第七条 公务接待须见派出单位公函。没有公函的,接待方案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校部机关各部门(单位)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内其他单位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责任自负。
第八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来访人员调研主题相对集中的,应由业务对口部门牵头接待。如果调研内容广泛,涉及部门超过三个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接待。
第十条 上级机关领导来校,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到机场、火车站等迎送。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使用车辆应本着合理适用的原则,来访人数在3人以下的使用普通轿车,人数在4-5人的使用小型商务车,人数在6人以上的使用中巴车。
第十二条 来访人员住宿费用自理,如遇特殊情况需学校支付的,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确需在校外住宿的,要安排在协议宾馆,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省部级干部、院士、重要校友来访可安排普通套房,其他人员以标准间为主。
第十三条 接待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花篮和果篮等。
第十四条 来访人员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公务用餐一次,陪餐人员仅限与来访人员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访人员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访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按吉林省及长春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用餐地点一律安排在校内餐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餐品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要根据来函内容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接待时间、内容、路线等事宜,参加人员应与来访内容密切相关。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凭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按财务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待制度规定、标准、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经费支出情况等,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学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