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8-29点击:

                                                                             校党发〔201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校的事业发展、校园文化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期考核与责任追究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做到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级领导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做到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下属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和党政联席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一岗双责的任务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职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和总结。做到班子成员职责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

    (三)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使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制度,抓好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化机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针对工作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制度和措施,做到依法用权、照章办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约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与考核,定期组织述职述廉,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向上级主管领导、所在单位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教职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六)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及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七)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等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评议和监督的作用,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处理及时;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或不正之风,按要求及时上报,认真查处,彻底治理纠正。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要认真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执纪机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九)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教育、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责任制的实施

    第九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校(部、院)成立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校(部、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二)校党委、各单位根据上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定期听取下属单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或专题报告,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校党委常委会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各级党组织,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校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四)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校党委在对基层组织党建工作检查的同时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并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责任制的标准与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标准: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了党委、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健全,计划周密,安排具体,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总结。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执行自觉,并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或不正之风,能按要求及时上报,认真查处,彻底治理纠正;

    (四)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经集体讨论通过。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对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可率高。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标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认真研究,具体指导,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明显;

    (二)自觉执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

    (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处理及时。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或不正之风,能按要求及时报告,认真查处,彻底治理纠正;

    (四)本人及责任范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一)校党委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并负责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情况的考核、考察工作;

    (二)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组织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情况报上级党委、纪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报制度,对检查考核情况在校内适当范围内通报。

    (五)在学校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校纪委协助校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或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等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报上级领导机关调查处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按照《吉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责任追究按照《吉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颁布的《吉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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