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行政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依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及吉林大学关于开展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审目的
设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术业绩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进一步提
高行政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科学的研究生学术业绩评价体系。
第二条 参评资格
(一)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研究生(不含留学生)。(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产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产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二)申请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习成绩优秀,学术业绩突出。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等方面的日常综合表现。
(三)申请人须为学术业绩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以外第一完成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学术业绩成果需至少包含一项论文类、学术专著、科研奖励类成果或者上述三类成果之外任意两类成果。已参评的同一成果不重复计算。
(四)研究生在学术业绩成果产生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2、保留学籍的;3、受纪律处分的;4、有学术不端行为的;5、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的;6、有损学校荣誉的。
(五)学术业绩成果的起止时间为一个自然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研究生毕业后产生的学术业绩成果,在两年内应予以认定,可以参评学术业绩成果产生年度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审内容
本细则所指学术业绩是指已经正式发表或授权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作品、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咨询报告、科技报告、国防报告、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获奖、竞赛获奖、成果转化等。
第四条 评审原则
(一)对学术业绩的评价要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贡献为主”的原则,打破简单量化评价方式,体现破除“五唯”评价的相关要求。
(二)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应注重考察能够体现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应考察体现研究生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并注重考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能够解决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创新引领,不断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任感,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二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三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0.5 万元。
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依据学术业绩奖学金总奖励金额及研究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情况确定。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组织领导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委员会的人数为9人及以上的单数,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 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 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 1/2 时,方可通过。
(三)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定监督委员会的人数为9人及以上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定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四)评定工作委员会和评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于每次评定工作前将评定工作委员会和评定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在评定工作中如发生与评定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本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应向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提交《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对于因科研、实践、毕业等原因不在校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
(二)导师推荐;
(三)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五)对评定结果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定结果上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第八条 评审方式
(一)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过程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二)最终评定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由申请人向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进行答辩陈述。
(三)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学术业绩成果的数量、质量以及学生本人贡献度等进行评定,按照《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学术业绩”量化积分标准》进行评分认定及排序。
第九条 申诉程序
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定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研究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条
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将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文件及相关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