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2日晚六点,由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等单位主办的第六十一期求智读书会活动“哈耶克反对罗尔斯吗?”在匡亚明楼3117室举行。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龚蔚红作为主讲人和同学们一起参与了此次活动。本次读书会主要围绕哈耶克与罗尔斯之间是否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一话题展开。
假如我们先假设哈耶克和罗尔斯只是字词之争,而并非具有实质性的差别,那我们需要如何进行论证和分析呢?老师指出,首先,像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的两个人都坚持的是纯粹程序正义。那么两个人是不是都坚持纯粹程序正义呢?
罗尔斯对于程序正义的解读有三种:
1、纯粹程序正义:我们不知道正义的要求是什么,我们事先是不知道正义的结果应该是什么,类似于“打麻将”的情况,也就是不存在先在的正义的结果,正义的结果是什么我们是不知道的。但是只要规则和程序是正义的,那么参加的人出现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
2、完美程序正义:将程序和结果分开,也就是有一种程序能够保证正义结果完美的实现,类似于一种“分蛋糕”的模式,有一个正义的结果和要求是:平均分配。存在着最好的一种程序就是切的人最后拿,那么这样的程序可以比较完美的实现正义的结果和要求。
3、不完美程序正义:我们知道一个正义的要求是什么:比如说“司法判决”我们要求结果能够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罪刑相适应。能不能设计出完美的实现这样的结果的程序是很难的,我们只能尽量的接近这样的结果,因此是不完美程序正义。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坚持认为两个人都是坚持纯粹程序正义的?
因为两个人会同意在市场经济下只要保证规则是正义的,那么他们会认同经过市场经济的竞争,每个人应该得到什么样的结果才是正义的是不知道的,所以这样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分配的结果的机制可能就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
那么我们有没有理由来说明哈耶克和罗尔斯并不坚持纯粹程序正义?
哈耶克并不是坚持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原因:
1、很明显可以知道市场经济运作之后的结果可能是不正义的:如果在经过市场竞争之后,人们的境况变得很悲惨,甚至是无法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我们会认为这样的结果是不正义的,因此说明我们对于结果还是有一种判断和底线的约束的,意味着我们对于结果是有原则的和规范意义上的判断。实际上这种论证是一种比较极端意义上的论证。
2、在一般的意义上,可以判断和修改市场经济规则之下可能出现的非正义的结果,只不过这种判断并不是针对个人行为而是针对规则运作之后的结果。也就是可以通过规则的调整改变市场运作之后产生的结果。
3、哈耶克明确说不能用是否是正义的这样的判断来评价市场运行之后所产生的结果,既然如此当然就不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这是一种很明显的前提性的错误,但是很多人都忽视了或者因此认为哈耶克的思想是一种自相矛盾的。
罗尔斯并不是坚持一种纯粹程序正义:
1、差别原则对于市场竞争的结果是有判断的,如果最不利者的利益没有被最大化是不符合差别原则对于不平等的收入的约束的。
2、在原初状态的设置中,实质上是一种完美程序正义的心理和纯粹程序正义的原则选择方式和运行机制。
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角度来说明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哈耶克的规则正义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一致的
规则正义:在规则确定之后,在这种规则之下进行竞争,产生何种结果我们是并不清楚是规则正义,我们评价的是规则是否正义。
配给正义则针对的是结果,确定每个人应该得到什么,具体到每一个人,每个人应该得到和分配什么。
因此可以说哈耶克反对的社会正义是罗尔斯的配给正义,但是两个人对于配给正义的态度都是否定和批判的,哈耶克认为这种配给正义就是社会正义,罗尔斯则认为分配正义和配给正义是不同的。同时哈耶克认为规则正义和社会正义是相对的,因此对社会正义的否定的态度也同时坚持一种规则正义的正义观念。
那么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否是一种规则正义,就是阐释二者之间的差别只是一种字词之争而非实质性的区别的关键。
那么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不是一种规则正义?
最低收入最大化和需要原则实际上都是通过一种规则来实现,因为罗尔斯的规则正义体现在正义针对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社会基本结构就是一种规则,两个正义原则对于社会分配结果有一种一致性的要求和标准,并不是具体到每一个人,具有普遍性。通过规则而不是配给的方式来实现他的正义原则。
那么我们要怎么理解哈耶克强调的与社会正义相对的规则正义呢?
我们对于规则有很多直觉,但是并没有认真的思考过规则到底是什么?以及规则和命令之间、规则和习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只有理解了哈耶克对于规则的理解和论述,我们才能真正的理解规则正义的内涵。
何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