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博士学位申请者创新成果基本要求》修订版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学科博士学位获得者科研成果的创新性水平主要体现在原理和理论、研究方法及理论体系等方面,可以是对前人或他人尚未涉足的特定研究对象作有价值的探讨,从而扩宽学科的研究领域;或者在学科的某个领域提出能代表学科发展前沿的学术思想、命题和观点,并在理论上作出科学的论证和说明;或者创建一系列可以构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或新学说理论体系的概念和范畴;或者引进或创立本学科理论研究的新方法,为学科方法论增添新的研究工具、方法和手段。
本要求适用于吉林大学政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的教学科研单位或学科点的博士研究生。
一、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创新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1.发表符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认定标准为“C”类以上的学术论文1篇;
2.发表符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认定标准为“D”类以上的学术论文2篇;
3.发表符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认定标准为“D”类以上咨询报告类成果1篇和在CSSCI扩展版或在《协商治理研究》发表学术论文1篇;
4.专(译)著1部。独立出版的学术译著,原著作者不计入作者排序;
5.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且署名前2名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且署名前2名。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创新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1.发表符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认定标准定为“A”类学术论文1篇(不含转载);
2.除A类成果外,其他各类成果数量为上述各项要求的1.5倍。
三、其他要求:
1.学位申请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咨询报告、专(译)著、获得奖项,必须与学位论文相关;
2.除获得奖项外,各类成果署名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教师之外的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吉林大学;
3.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与联合培养国外导师合作学术论文,成果署名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教师之外的第一作者,成果署名单位中应包含吉林大学(吉林大学可不为第一署名单位,但第一署名单位应是联合培养项目所在单位);
4.在CSSCI扩展版和在《协商治理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相当于“D”类学术论文,但不能多于1篇;发表在非CSSCI检索的其他刊物上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D”类学术论文不能多于1篇(上述两种情况只能择一加以认定);
5.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现刊或以网上检索到全文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认可;
6.专(译)著以出版图书原件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检索到出版序列号(ISBN)为准。
四、对未达到上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若指导教师认定其创新性水平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也可以将能够体现其创新性水平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现场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其答辩申请的,论文评审份数增加至5份。若其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或获得学位后论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其指导教师三年内不能再推荐未达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
五、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从2025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4年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达到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或原学术成果要求都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六、政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博士学位申请者创新成果要求进行解释。如在博士学位申请中有异议,可向政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由政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仲裁。
政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