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三届博士研究生“求实”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求实”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吉林大学第三届博士研究生“求实”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审组织
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求实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求实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二条 奖励名额
2024年行政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博士研究生4名,硕士研究生8名。
行政学院第三届博士研究生“求实”奖学金名额:2名。
(以上名额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分配)
第三条 参评资格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在评奖学年有以下情况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2.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3.保留学籍的;
4.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成果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对于新入学研究生,除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还要兼顾其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求实”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五条 在整个奖学金评审的各环节,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成绩计算方法
评审成绩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有效科研成果积分、二是评委打分、三是民主测评分。各部分分数所占比例为有效科研成果积分*50%、评委打分*20%、民主测评*30%,三者之和为评审成绩。以总分排名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求实奖学金推荐人选,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求实奖学金做为国家奖学金的补充,与国家奖学金一起评选,按总成绩排序进行推荐。)
第七条 评审流程
研究生本人应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
需提交表格要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纸质版6份和电子版(正反面打印,限1页A4纸,不得调整表格格式和大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信息登记表(社会科学)》(附件2)纸质版6份和电子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博士附件4、硕士附件5)电子版、《行政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科研成果”量化积分标准》(群内发布)纸质版(请标明姓名、学号、专业及得分,积分表加分项应与登记表一致,并用彩色笔做出标记以便审核核准)。
需提交证明材料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要完整,学术论文成果复印件需要包含出版日期在内的封皮、目录、正文、封底一套,打印中国知网截图;其他材料要求参见行政学院“科研成果”积分标准,证明材料成果页中的个人成果项请用彩色笔做出标记以便审核。科研成果上交材料不完整部分,不计入成果量化积分表。申请者参与评审会当天需要携带成果原件供评审会审核,成果发表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录用通知稿不算,请附成果汇总清单。
个人申请及材料提交方式和时间:
1、电子版:xzyjs@jlu.edu.cn (压缩包及邮寄命名“学号+姓名+国奖申报材料”)
纸质版:东荣大厦A1215 行政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时间:11月11日(周一)上午9:00——11:00。(逾期未交视为放弃申报)
2、研究生办公室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科研积分进行审核。
3、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根据科研积分、评委打分、民主测评成绩确定推荐人选。(参评人陈述内容包括: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陈述时间为5分钟。)
参评人导师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打分时导师回避。参评研究生可参加答辩环节的旁听。
4、学院初评结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5、学校审核公示阶段。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审核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第八条 申诉处理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余未尽事宜按学校通知中要求执行。
本细则由行政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