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建设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教育部《“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教重办[2004]2号),财政部、教育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596号)以及学校“985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与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 985 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学校学科实力保持国内一流水平,重点建设学科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核心办学指标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具有可比性,努力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将学校建成国家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使之成为一所在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学校“ 985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有利于实现总体目标。
第三条 学校“ 985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其中,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的“中国人口老龄化研究、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研究、中国新农村建设、东北亚大陆演化与地质资源经济战略、汉语国际推广和中华文化软实力建设” 等五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交叉学科平台纳入学科建设项目统一管理。
第四条“985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985工程”建设实行“985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和项目组两级管理模式。
学校成立“985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组成。“985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确定“985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项目资金分配等重大问题,依据国家对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对项目执行实行全过程负责。
“985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985工程”办公室,与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和重心下移原则,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负责制。责任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各负其责,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除“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交叉学科平台”外,学校党政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进入责任小组和专家委员会。
(一)学科建设项目责任小组
1.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小组集体负责制,负责学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运行管理和有关问题的决策。
2.责任小组成员为学科建设项目核心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加单位的学科带头人或单位负责人。责任小组组长即为本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建设项目核心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经责任小组会议推荐产生。
3.责任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提出建设方向、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组建科研团队,撰写建设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做好项目年度检查、中期评估、总结验收等工作。
4.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投向和大额经费支出须经责任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5.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度预算制度,不得任意变更预算计划,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责任小组会议审批,由责任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二)学科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
1.成立各学科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负责学科建设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学术论证及学术评价等重要工作。
2.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的教授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经民主推荐产生。
3.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责任小组提出的项目建设方向、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等进行审议和确定,组织审议建设项目的年度工作总结、中期检查报告和验收报告,负责对项目科研团队组成进行学术评价。
(三)学科建设项目责任小组和专家委员会会议制度
1.学科建设项目责任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均实行会议制度,学科建设项目实施中学术有关工作都须经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责任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经责任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学科建设项目责任小组和专家委员会会议及联席会议必须在参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2/3(含)以上方可开会。在涉及到有关单位或学科的问题时,必须有该单位或学科的应参会人员到会。
3.学科建设项目责任小组和专家委员会会议及联席会议需要投票表决的重要事项,赞成票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2/3(含)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建设按照“长期规划、动态管理、分段实施”的总体要求,在学校“985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实时监督、动态管理、阶段评价、滚动支持、绩效激励”的原则组织实施。学校对“985工程”建设项目注重宏观监督、绩效评价、投入调控和激励管理,逐步建立系统化、实时化、科学化的项目运行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须按照教育部批复的“985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
第九条 建立自由灵活的人才管理和使用机制。“985工程”学科建设项目积极鼓励学科交叉和融合,在凝练建设方向的基础上,人员聘用坚持“学校统筹和调控、建设项目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需要自由遴选”的原则。学科建设项目在校内可跨学院(研究机构)、跨学科自由合理地组建创新团队,项目成员原工作单位组织与业务上的关系保持不变;学科建设项目可在校外吸收国内外拔尖人才,薪酬待遇依据学校人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构建“自由、竞争、开放、流动”的组织模式,建立人员进入和退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十条 学校建立“985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项目评价信息系统三个部分,实现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建设效益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985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投入在重点支持项目核心学科的同时,兼顾相关支撑学科的协调发展,并对跨学科平台在资源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校“985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预算额度分配计划。由“985工程”办公室牵头、财务处配合组织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各项目组须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向“985工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985工程”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经费绩效拨付制度。每年拨付项目建设经费的80%,其余20%建设经费作为项目绩效和学校调节经费,与项目建设绩效挂钩,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经费支出情况要公开透明,适时适度予以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学校将及时监控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985工程”建设经费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所有与项目经费使用有关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学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吉林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985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遵循“服务目标、合理匹配、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须编制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计划须经校内专家论证并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项目预算审核,获得批复后方可执行。如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由项目单位向学校“985工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吉林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学校“985工程”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使用和管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纳入资产管理综合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 实行仪器设备购置、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对有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情况予以网上公示,使校内相关单位知情,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985工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具体按《吉林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执行。各学科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细则。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 985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实时监控、年度测评、阶段(中期)评估、终期验收评估相结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对项目建设的有效评估、滚动支持和绩效激励。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规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及时掌控项目运行状态。项目建设年度之初,各建设项目依据建设目标分解建设任务,完成年度建设计划,提交年度资金预算,预算的执行接受学校的实时监控。
第二十四条 开展年度测评和阶段评估,及时调控项目建设进度,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年度终了,各建设项目须提交年度建设评价指标数据,完成年度建设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绩效经费投入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建设年度工作会议制度。结合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各单位年度实际工作,召开项目建设年度工作会议,交流建设经验和体会,分析存在主要问题,同时将项目建设关键效益数据网上公布展示。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建设阶段(中期)评估制度。每二年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投入产出效益、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阶段(中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后续建设内容和经费分配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建设终期验收制度。项目建设终了,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依据建设规划对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评估。同时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评估。验收和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建设经费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人员在聘用期内获得的科研成果应注明:该项成果得到“吉林大学‘ 985 工程'项目”资助。英文为: 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 985 Project ” of Jilin University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