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24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211工程”三期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高等教育“211工程”三期建设总体方案》、《“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以及《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方案》,结合吉林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教育部专家组论证及审核,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目标确定为:通过“211工程”三期建设,使重点建设的优势特色学科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新兴交叉学科得到发展壮大,学科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学科整体水平显著提升,学科建设实现新的突破,若干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着重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造就一批学术领军人物和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整体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完善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将我校建设成为培养创新人才和解决科技、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加速我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努力将我校建设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部分学科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国际知名大学。

第三条  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分为三个部分: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新物质创造与化学转化的基础研究

汽车与工程装备先进设计制造

地质资源探查增储与地质环境修复

前沿数学与科学计算

重要人兽共患病与动物重大疾病防控

超高压等极端条件下的物质新结构与新效应

车辆新材料与先进加工技术

现代农业装备理论与关键技术

生物大分子结构-功能与重大疾病的防治对策

软件科学与智能信息处理

重大神经系统疾病综合诊治与研究

前沿光电材料与器件物理

道路智能交通系统关键技术

东北亚岩石圈演化与矿产资源聚集

传统病理学的发展前沿--病理生物学与再生医学

文化软实力与中华民族精神家园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与实践

数量经济理论创新与中国重大现实经济问题研究

东北亚区域经济、政治、历史与社会发展

生物信息学与分子、纳米医学和植物逆境调控前沿技术研究

军用先进技术研究

(二)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系统

校园计算机网络

数字图书馆

实验动物中心

    

 

第四条  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吉林大学“211工程”项目法人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211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到实施、从资金使用到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211工程”办公室作为吉林大学“211工程”项目法人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代法人组织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立项、建设、验收以及“211工程”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采取“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项目负责人两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行“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应本项目建设和发展需要的内部管理模式。

第七条各项目负责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代表提名,经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审定后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1.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实现预期建设目标;

2.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项目建设内部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组织制定项目内部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组建项目建设团队,实施项目建设;

4.负责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组织编报项目建设年度资金预算、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5.组织项目做好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6.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组建项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由项目建设相关学科、相关领域的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

2.组织审议项目建设合同,确定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3.组织项目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项目的研究方向和重大科研选题,推进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建设与创新;

4.组织审议项目建设年度资金预算、决算报告等;

5.组织审议项目建设年度总结、中期检查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6.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组织审定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学术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合同制管理。

1.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乙方)与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甲方)签订“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合同书。

2.合同书内容必须依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批复的创新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方案、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或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合同具体条款详见《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在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的领导下,“211工程”办公室依据“动态管理、滚动支持、绩效评估”的原则,结合实际建设需要,实施项目宏观管理,有机调控和使用建设资金,实行项目建设绩效考评机制。

1.学校结合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等过程管理工作,对项目年度(中期)建设成效、投入产出效益、下阶段建设资金预期使用效益进行论证和评价,调控项目建设资金,激励项目建设。

2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依据本项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可调整部分建设资金比例,增加建设成效显著的建设方向或建设团队资金投向,实行奖励性建设。

3.学校对在“211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项目及项目组成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4.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资金为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中央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分发改委项目建设资金和财政部项目建设资金,重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学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对“211工程”三期建设资金实行预算额度控制,根据项目进展和建设效益情况滚动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所有与项目经费使用有关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学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项目须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制定本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211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遵循“服务目标、合理匹配、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应在年度资金预算中提出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211工程”办公室对计划进行资金审核,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设备论证和审核,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211工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须注重提高效率和资源共享,各项目要避免与“985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重复购置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对“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211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使用与管理具体按《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执行。各项目须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制定本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理制。

1在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的领导下,“211工程”办公室组织成立项目监理小组。

2项目监理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项目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相关学科教师等担任。监理小组直接受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委托,负责检查、反馈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3.学校依据监理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或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反馈项目建设意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或责成项目学术委员会向项目负责人进行质询;或直接中止项目建设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211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不定期抽查、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

1.不定期检查。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指派211工程”办公室或委托项目监理小组,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便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年度总结。各项目需于各建设年度末,提交项目建设年度总结报告。211工程”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项目建设年度总结报告评价项目建设成效,并将结果上报学校,为项目下一年度建设和资金拨付提供参考。学校按国家相关要求,汇总项目年度报告,年度资金预、决算等资料,形成学校年度总结报告报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

3.中期检查。学校对各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管理体制运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及共享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并组织各项目接受教育部组织的中期检查和评估。

4.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向学校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依据已签定的《合同书》,先行对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后,进行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在此基础上,学校组织接受教育部、财政部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进行的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人员在建设期内获得的科研成果应注明:该项成果得到“吉林大学‘211工程’项目”资助。英文为: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211 Projectof Jilin University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大学“211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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