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学院全体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作用,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
1.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2.分析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3.针对学院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4.学院下级党组织设置方案和学院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学院党委会工作报告。
5.学院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6.按学校党委要求,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
7.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8.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学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10.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11.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也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学院党委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协商确定。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形成可供讨论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参会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如需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的,应提请学院党委会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再次召开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党委秘书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程序: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参会委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定,由委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党委书记负总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记录和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党委留存复印件。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涉及参会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参会委员应当回避。会议列席人员和负责会议记录的列席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学院党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事项在未做出决定之前,或虽已做出决定,但在未正式传达贯彻之前,参会人员不得将会议内容向会外人员泄露。对会议讨论过程中个人发表的不同意见,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会议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行政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2017年4月 25 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