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院务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4-08点击: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师生员工和校内外个人、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深化院务公开,促进依法治院,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及时方便、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行“阳光院务”。

    第三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学院内设机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学院财务年度预算、收支、决算及执行情况;

    (三)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工作计划;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各部门行政工作公开承诺;

    (六)学院党务、业务等各方面工作动态和发展中取得的阶段性成就;

    (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八)学院招生、培训相关信息;

    (九)学院各类学生相关事宜,如评奖评优、组织发展等;

    (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十一)需要让师生们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师生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十二) 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下列内容不列入公开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学校、学院内部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相关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伤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相关信息外露会对调查处理有不良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院务公开实行分管负责制度,学院各部门负责公开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信息公开前要由本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公开。

    第六条  院务公开的渠道有学院网站、院务公开栏、全院大会、专题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电子信箱、手机短信等。各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要根据待公布信息性质,选择相应的合适的公开渠道和公开范围。

    第七条  各类信息产生后,应尽快予以公开,一般不得迟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院在决定和办理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过程中,在必要的环节实行公示制度,以公开保证公正。

    第九条  学院将定期对院务公开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Copyright©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版权所有

通信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邮编:130012)

办公地点:吉林大学前卫校区东荣大厦A座5层、12层

访问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