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干部的管理,树立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学生社团干部的良好形象,更好的发挥学生社团干部的模范带头、服务社团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社团干部是行政学院团委社团部下设各个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
第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熟练掌握本部门工作所需技能,热心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
第四条 在学习、思想、生活等万面学生社团干部应严格要求自己,成为学生中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社团干部的选拔与任免
第五条 学生社团干部选拔原则。
1、社团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根据工作需要,社团干部也可由组织以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3、社团下属部门干部由各社团自行招聘,并报社团部备案。
4、社团正副会长人选,由会员推荐选举产生初步人选,报院社团部审批后,由社联有关人员监督任命。
5、各社团正副会长遇有特殊情况提前离职者,应提前一个月报院社团部,经院社团部同意后方可离任。
6、社团干部聘期均为一年,表现突出者可续聘。
第六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素质好;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位居本班中等或中等以上;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与协作精神;
5、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热心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录用采取试用制,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学生监督,经试用期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社团干部在任职期间,须遵守以下条款:
1、按时参加学院院团委社团部举行的会议。如有事不能到场应事先请假,且每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2、按时递交上级要求的各种名单、文件、资料等;
3、按时参加学院团委社团部组织的各种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4、积极、认真、负责建设好本社团的人员组织、活动开展等各项日常工作;
5、规范协会工作、使其朝着积极、健康、文明的万向发展;
第九条 学生社团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1、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团工作者;
2、因社团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导致学习成绩明显下滑,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3、无故不参加院团委社团部例会超过三次者;
4、工作无实效,或有严重读职行为者;
5、群众基础不好,学生意见大者;
6、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7、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社团工作者。
第十条 社团干部的离职程序。
1、召开本社团理事会;
2、提出离职要求;
3、提出候选人名单 (不少于两人);
4、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选举新会长;
5、产生名单上交社团部报团委审核、批准。
第三章 学生社团干部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应坚持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针对学生社团干部工作岗位特点,实施集中、专门培训和分级、分类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干部理论培训由院团委社团部具体负责,定期举办理论知识培训,提高学生社团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社团部应对学生社团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学生社团干部的业务素质;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章 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社团干部的权利
1、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社团活动;
2、正副会长可参与"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
3、对社团部在工作万面的意见,可直接向院团委反映;
4、对社团部做出的撤职决定,可直接向院团委申述。
第十五条 社团干部的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牢固树立面向基层、服务同学的意识,讲求认真热情的服务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万针,主动协调好各部门、各级干部之间的关系,密切联系会员和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呼声;
3、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和工作指导,主动配合社团部的工作。
4、努力学习,模范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社团干部的评优
第十六条 社团干部的评优按照《吉林大学行政学院“优秀社团干部”评选细则》实行。
第六章 社团干部的奖惩
第十七条 对表现优秀的社团干部,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或以上奖励,并授予"优秀社团干部"等称号,表现突出者可授予“校(院)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末,对学生干部应采取不同万式严格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应给予其社团加分。
第十九条 本着"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万针,学校对违纪社团干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社团干部做出处分决定,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社团干部违纪,须经社团部调查核实情况,并报团委。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职: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理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3、违反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4、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不得制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