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07-11-30点击:

    学生社团是校团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知道下的学生业余组织,其目的是把同学们组织起来,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地利用学生课余时间开展活动,以扩大知识面,丰富课外生活,培养广泛地爱好与兴趣,锻炼组织管理能力,为同学们全面素质地培养和成才创造了良好地条件,同时也是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地主力军。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地管理,实现学生社团发展地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吉林大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并结合我院社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地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地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指导,积极有效地在校内             外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七大方面的活动,让广大同学更多地了解社会地需要,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的同时,培养和发展同学们地爱好与专长,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为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为学院团委。校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委托学院团委社团部对其社团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分校、院两级。校级社团是指活动范围面向全校,社团干部、会员较均衡地分布在各个院(部)地社团;院级社团是指活动范围、社团干部、会员都局限在一个院(部)内的社团。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五条   凡具有吉林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发成立学生社团。吉林大学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类、语言类、休闲实践类、文艺类、体育类、公益类、学术类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参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可在校社联网上下载所需表格)

第六条           发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      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心备的基本素质。

()      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      学生社团组织定位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必须以校纪校规为准则,不损害各方面利益,不影响校园生活秩序。

()       发起学生自行成立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       筹备组制定学生社团章程。

()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1        社团的名称

2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        学生社团类别;

4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        章程的修改程序;

9        社团终止的程序;

10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审批应履行程序:

()        由学院团委开具介绍信。

()        持介绍信到校社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草、发起人名单和社团负责人简历)并填写《吉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       校社联收到以上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       校团委、校社联颁发《吉林大学学生社团注册证书》,予以承认。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       学生社团发起条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       同校区内已有性质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未能履行本条例第七条审批程序的

 

第三章         社团组织与成员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符合学生团体自身特点、体现社团宗旨、有一定地内涵,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地名称,不得使用与其他社团相同地名称。社团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冠以“吉林大学”字样。

第十条   社团的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院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可聘请政治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知道老师、顾问或名誉会长(或社长),但必须事先争取院团委同意。

第十二条   凡具有吉林大学正式学籍地本专科学生,均可根据自己地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某一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同学,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根据要求,经考察合格或其他方式选拔方可成为该社团地正式成员。

第十四条   任一社团成员均可同时加入其他社团。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           享有社团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社团地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地权利;对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有监督权。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应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并在其中努力工作,及时完成社团交给地各项任务;

(二)           发挥自己地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

(三)           需要交纳会费地要定期定额交纳;

(四)           有自觉维护本社团声誉的义务。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退会地自由。社团成员要求退会,必须向该社团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及时到社团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违法、违背社会道德、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成员,由该社团理事会负责部门同意后予以通报除名,并及时备案。

第十九条   各社团每年进行一次换届,统一招收新会员,调整充实社团干部组成,修改规章制度等。(详情请见《社团干部换届制度》)

第二十条   各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原则上通过会员大会公开选举,应具备条件:

(一)必须有一定地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二)熟悉学生社团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

(三)有为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

(四)有较强地工作能力、良好地协调能力及对外交际能力;

(五)能创造性地开展社团工作;在班级、社团成员中有较高地威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一)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地纪律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负责部门撤销社团职务者;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地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在每学期应按时提出活动计划、活动意见,报归社团部审批,并纳入团学工作计划中。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为上交工作计划,本学期团委将不给予资金支持。开展活动要在主管部门地指导下协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并实行申请、审批和考核制度。

(一)各社团在活动举行一周前须向社团部提交活动申请(附活动详细执行方案),并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

(二)各社团在递交申请三天后,到社团部领取审批回复;

(三)在活动结束后地三天内向社团部交活动总结并附活动照片等相关资料;

(四)在社团活动开展时,社团部派专人进行考核,并填写《社团活动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评优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行活动、社团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社团部和校社团联合会的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地证明材料及详细活动方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行有我校外籍教师参加的活动,必须经过学校国际交流部的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未经社团部批准,任何社团成员无权代表本社团开展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反社团宗旨地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地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级社团实行学期评优制。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不得从事与社团无关地活动。社团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地教学秩序。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党、团组织活动。当社团活动与校或学院活动发生冲突时,应以校及学院活动为主。

第二十九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按原价赔偿。

第三十条   社团举行讲座、报告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学生社团邀请校内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社团部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任何个人和未经社团部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凡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机集会和活动,必须在一周前向社团部提交申请,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社团部批准后,方可举行。

()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展板、横幅、张贴物、传单等相关宣传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学生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悬挂的条幅、放置的展板、发放的传单、宣传品等,应至少提前三天向社团部提出申请,说明宣传品具体内容及放置的位置、发放的范围等。

()展板、横幅、张贴物、传单等相关宣传品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归属且便于联系。

()严禁在展板、横幅、张贴物、传单等相关宣传品上使用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不文明文字、不文明图画或标志。

()经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持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具的相关手续到学校保卫、校园管理部门办理续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版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学生社团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须向社团部提出申请,说明创办的目的、性质、内容、编辑人员、出版方式、发行周期、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并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发行,不得擅自变更。

()凡未经批准的出版刊物均为非法刊物,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社团部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各社团刊物须到社团部登记注册。

()学生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辑自负责任。

()学生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外校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社团联合会同意。

()凡经登记注册的出版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两份交社团部存档。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借用教室、报告厅用户外广场、体育馆或礼堂等活动场地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中如需借用教室、报告厅、户外广场、体育馆或礼堂时,应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申请中阐明活动内容及借用的场所。

()经社团部同意后,送交教务处、保卫办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后续事宜。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与企业商家联系赞助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学生社团在组织活动时,经社团部批准可以向校外企业或部门争取赞助。

()赞助单位的选择应与活动内容相协调。

()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社团无法人资格,不得私自与外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等文件。

()社团如果私签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后果自负。

()社团在活动中确需签署协议等文件的,应提前把文本送交学院社团部,经审核批准后,在协议上加盖院团委公章,方可签署。

()合作过程中要注意身份,始终保持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和优良的道德素养。

()社团可以接受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以资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捐赠。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学校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责任由学生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院团委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或解散该社团。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规章制度、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三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部报请团委同意后,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地各项规定和知道;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法律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财务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收取适当会费

第四十二条   院团委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四条   经社团部批准后,学生社团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所需资金需要由社团部报销的,须向社团部提出预算,而后持必须出示长春市统一发票报销。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七章   社团的变更和解散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名称、宗旨、所在校区等学生社团登记事项,必须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核同意,方可公布。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之间的整和、兼并等行为,需相关学生社团同意,报请社团部批准,并向校社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履行新的注册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在年审和统一纳新期间上报社团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完成历史任务或成员自愿解散的,需上报社团部,经审核同意后,履行注销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社团部视清情节轻重,可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大学行政学院一切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五十四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团委社团部。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社团干部换届制度

第一条    社团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2)       具有良好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热心社团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       具有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务实实干的工作作风,具有亲和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

(4)       对社团的思想理念及工作方向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并且能根据实际情况对社团的发展提供长远可行的计划。

第二条    换届时间及对象

(1)       每学年开始统一进行社团干部的换届。

(2)       社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全院本科生招聘,任用干部。

第三条    换届程序

(1)       提前一周向全院发出招聘通知。

(2)       竞聘者填写竞聘材料,由所属社团盖章并上交社团部,竞聘材料包括个人资料,简历,学科成绩等。

(3)       竞聘者拟订竞聘报告一份并上交社团部。

(4)       竞聘者根据社团相关规定参加笔试和面试。

(5)       出席竞聘大会的相关教师及社团部成员根据竞聘者的笔试、面试表现,并结合其平时工作中的表现评选出该届社团的干部成员。

 

 

 

 

附件二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人员应对社团资金进行合理调配并作好记录,账本内容须有明确的收入及支  出情况,并注明资金用途、时间、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及报销情况。

第二条    财务人员负责监督社团资金注射。活动及工作所需的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向社团部申请,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支出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向社团汇报财务支出状况,并向内部人员公开,增加账务管理透明度,增加社团对社团部的信任度。

第四条    因工作支出需报销经费的部门或个人须凭发票,经财务人员签字后,向团委报销,同时使用该经费的经手人、项目的负责人须在账本上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    社团人员在举办各类活动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私自挪用公款,活动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不得购买诸如烟、酒、茶、糖、饮料等副食品。

第六条    应做好年度预算结算工作,做好预算决算算报表,年终进行财务汇总。

第七条    各社团负责人应定期查对账目。

第八条    社团干部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对此做出相应记录,记录中不得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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