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3-05-23点击: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发布时间:2012-04-23      

 

(经2011年11月7日吉林大学校长办公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等科研人员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性的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应有利于学校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学研究氛围,应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以校内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予以资助,不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按预算制课题方式管理,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科技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包括科技、社科、人事、财务、研究生院、教务、国际合作、学科办、团委、规划办等部门的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由科技处组织实施,并建立工作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支持重点与范围

    第八条 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自然科学类4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在校学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我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开展新兴学科研究。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2.开展交叉学科研究。支持我校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学科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

    3.开展重大现实与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青年教师参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及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4.开展对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人员、团队及学生自主选题研究的支持。

    5. 博士毕业生研究资助。支持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在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资助项目为青年教师和学生创新研究项目、科学前沿和学科交叉项目、创新团队和平台基地建设项目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

    (1)青年教师创新项目;

    (2)种子基金与重大交叉学科培育项目;

    (3)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

    (4)创新团队培育项目;

    (5)杰出青年教师培育项目;

    (6)平台基地建设项目;

    (7)学生创新项目;

    (8)引智基金及重大国际合作启动项目。

    第十条 每位负责人只能同时承担一项在研的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时,项目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近期的关于该自主科研项目内容的检索查新报告。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与国家竞争性选题重复,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的研究。

    除项目研究可能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外,基本科研业务费也不得资助与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重复的研究。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除种子基金项目外,应按相应程序通过评议、评审和验收。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项目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

    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项目研究分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承担者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研究进展突出的项目可向各类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继续支持,并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课题库建设和管理,结合上年度经费规模和下年度预算控制数,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课题申报、评审、遴选排序、公示等工作,并将当年评审通过的课题纳入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库,同时,及时上传至教育部、财政部建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以适当形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校内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不得随意虚增或虚列支出。项目经费使用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合理安排,以保证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进度。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卡应与项目一一对应,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际学术合作和学术交流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签证费等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费用,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研究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分两个批次拨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并执行结余经费收缴制度。

    为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截至每年6月30日项目支出预算率不得低于50%,截至每年9月30日项目支出预算率不得低于75%,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借款清理完毕,财务处以该日为时点对各项目经费进行清理并通报所有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和经费结余情况。对于因未能按预算进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经费,一律按教育部规定,在年度决算时收回学校。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部门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以及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实施细则,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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