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2-04-27点击:

   为规范我院志愿者的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依照团中央于20061月立法实施的《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长春市2007 72日颁布的《长春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志愿服务事业的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  

  第一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二、基本条件

第二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十六岁以下的可以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有组织情况下开展服务)。

  第三条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根据自身愿望、条件参加一个以上的服务项目,并志愿每年提供不少于60小时的服务时间。

三、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权利

  1、优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为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5、依照本管理办法获得星级评定等各项表彰、实践经历认定;

6、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或退出、加入各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上级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2、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

3、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4、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注册管理

    第七条  管理机构

  行政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青年志愿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在党组织领导下,团组织指导,志愿者协会组织,学生自愿参加的运行机制,即在院系两级党组织的领导下,院系两级共青团组织对全校性的和系级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活动负主要责任,进一步完善对青年志愿者的注册、培训和管理模式,最终形成院团委(校级志愿者协会)系团总支(系志愿者协会)班级团支部(基层志愿者小组)的组织网络。

 第八条  注册程序

 1、申请人可按照本人意愿,到行政学院团委或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行政学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

2、行政学院团支部、志愿服务组织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志愿服务理念、本管理办法等培训。

3、培训后,行政学院团支部、志愿服务组织将依照申请人服务意愿,编入各志愿服务队或服务项目组开展服务,获取12小时志愿服务工时证明。

4、行政学院团支部、志愿服务组织凭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表及注册前服务工时、培训证明,到行政学院团委进行资格审核工作,并发放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5、审核合格后,由行政学院团委定期到吉林大学阳光志愿者协会进行资格认证手续。

 五、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残助弱、应急救助、环境保护、支教助学、拥军优属、大型社会活动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服务流程

1、获取服务信息:团支部、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自行联系服务岗位,告知所属服务组织后开展志愿服务。

2、参加服务:遵照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规定及工作安排,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在团支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组或志愿服务项目开展服务。

3、分享服务:每次服务结束后,参加在组织召集下的交流分享活动,交流服务体会。

4、服务时间折合:无法以小时计量服务工时的志愿服务形式,可经行政学院团委、志愿服务组织许可后确定服务时间折合标准。

5、服务绩效确认:志愿服务组织要对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效果给予确认。 

六、日常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团支部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电子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各级团支部应在每年年底进行注册志愿者年度检查认定,志愿者应在每年11月上交志愿者证到所属组织,统计上年11月至当前10月服务时间,对拒不履行义务、每年服务工时不满20小时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超过年检期2年以上的,自动取消志愿者身份,收回注册号和本地管理服务号。

第十三条 志愿者升学、就业等原因正常流转的,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在为其办理流转、接受手续,并发放志愿服务证明。

七、激励与表彰

  第十四条  考核表彰分为以服务工时为依据的五星晋级认证制度和以重大服务贡献率为依据的称号表彰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星级认证制度

 1、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由学院报校志工部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2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8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累计达到24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2、授予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星级志愿者日常或参加活动应佩戴由市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统一发放的相应星级志愿者徽章。

 3、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授予行政学院志愿者奖章。

  第十六条 称号表彰制度  各级团支部、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注册志愿者参加重大服务及社会活动的服务贡献率,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本级志愿者标兵、奖章等荣誉称号。

八、附则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原则上都要从优秀志愿者中推荐。不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团组织不得作为推优对象推荐,党组织不得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学生党员要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把其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日常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行政学院团委志愿者工作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学院团委

201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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