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超期滞站博士后人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31点击:

                     校人字〔2016〕188号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博士后队伍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中关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的要求,现对我校超期滞站的博士后人员进行清理。

  依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期的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博士后在站时间超过4年且需要延期出站的,须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

  我校在站时间超过4年的博士后人员符合延期出站条件且需办理延期出站手续的,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延期出站申请表(附件1)及符合延期出站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上交至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由合作导师签字并加盖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公章,逾期将不再受理。

  对在站时间超过4年且不符合延期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将按照自动退站处理。

  请在站时间超过3年且不满4年的博士后人员抓紧时间办理出站,避免超期滞站。

  联 系 人:蒋 磊 王昊丰 申 川

  办公地点:中心校区行政楼1218室

  联系电话:85151333

附件:1.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

     2.在站时间超过4年的博士后人员名单

     3.在站时间超过3年且不满4年的博士后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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