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4-18点击:

第一条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落实实验室由专人维护、检修仪器设备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第三条 对所需新购置的仪器设备,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院主管领导或课题负责人提出,区分不同情况或按照《吉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购买。

第四条 设备一经入账,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并且在仪器设备上的明显位置粘贴“吉林大学固定资产”标识。

第五条 学院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管理检查和物品清查工作,对实物、账目进行清查核对。

第六条 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仪器设备使用最低参考年限为:

(一)各类一般通用设备,7年;

(二)各类一般专用设备,10年;

(三)各类贵重仪器设备, 15年;


行政学院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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