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学校工作总体安排,2023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学院严格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依照《办法》要求,在具备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的学生中进行初步评选。各学院初评工作要严格把关,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学院在完成初评基础上,需将初评结果进行院内公示(公示信息不能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起始日期不得晚于10月9日,截止日期不得晚于10月13日)。若公示期间学生有异议,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并保留复核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书面材料备查。
2.国家助学金参评人员须是我校认定的2023-2024学年经济关注对象。国家助学金标准为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200元,学院需按照党委学生工作部下达的助学金名额(附件2),将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与一等助学金相对应,一般经济关注对象与二、三等助学金相对应。
3.各学院要积极引导学生关注和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教育学生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参评资格一年,同时终止该生其他资助项目的申报和款项发放,并追回本年度助学款(若已发放),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材料报送
1.各学院需上报《关于具备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学生初审意见的报告》(附件3)纸质版一份。报告内容包括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方案及成员情况、评审规则及评审情况、公示情况及初评结果、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等。
2.各学院需上报《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系统生成)纸质版一份,在首尾页请主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相关说明
1.此项工作在智慧学工系统中进行,请各学院务必于10月16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科(鼎新楼C区252)。
2.各学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还国家助学金名额的,请于10月13日前将情况说明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3.预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 系 人:邹丽伟
联系电话:85168011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