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开展2021年吉林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04点击:
各学院:

根据学校工作总体安排,2021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学院严格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依照《办法》要求,在具备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的学生中进行初步评选。各学院初评工作要严格把关,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学院在完成初评基础上,需将初评结果进行院内公示(公示信息不能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起始日期不得晚于10月11日,截止日期不得晚于10月16日)。若公示期间学生有异议,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并保留复核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书面材料备查。

2.国家助学金参评人员须是我校认定的2021-2022学年经济关注对象(转专业学生助学金在现就读学院评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200元,学院需在学生工作部下达的助学金指标(额度)内,将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与一等助学金相对应,同时保证符合《办法》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资格的经济关注对象全员覆盖助学金。

3.各学院要积极引导学生关注和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教育学生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参评资格一年,同时终止该生其他资助项目的申报和款项发放,并追回本年度助学款(若已发放),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材料报送

1.请各学院于10月11日前将因不符合《办法》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资格所剩名额返回学生工作部,以便二次分配。

2.各学院需上报《关于具备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学生初审意见的报告》纸质版一份。报告内容包括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方案及成员情况、评审规则及评审情况、公示情况及初评结果、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等,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

3.各学院需上报《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Word版和Excel版)纸质版一份,在首尾页请主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三、其他说明

1.预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2.根据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请各学院务必于10月11日16:00前将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在智慧学工系统中审核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并将相关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科(鼎新楼C区252)。

联 系 人:邹丽伟

联系电话:85168011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1年10月4日


Copyright©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版权所有

通信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邮编:130012)

办公地点:吉林大学前卫校区东荣大厦A座5层、12层

访问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