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处“关于开展2011年‘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出国留学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4-09点击:

关于开展2011年“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出国留学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提交部门:人事处   提交时间:2011-4-8 14:58:24

                                    校人字〔2011〕53 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1年“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选派工作的函》(详见国家留学网中的《2011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指南》),为做好我校选拔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照《关于开展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校人字【2010】247号)文件精神选拔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日程安排

    1.2011年4月11日(星期一)——4月27日(星期三),个人向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表》。

    2.4月28日(星期四),各中层单位负责人对申报教师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填写《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报人员一览表》。

    3.4月29日(星期五),中层单位向人事处师资培养科报送材料。材料包括《吉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报人员一览表》原件及电子版,、外语考试证明和邀请函(含意向性)的复印件。电子版请用电子邮件发至指定邮箱。

    4.4月30日(星期三)——5月19日(星期四)前,按项目要求审查申报资格,学校确定拟推荐人选。

    5.5月20日(星期五)——5月23日(星期一),拟推荐人员通过国家留学网网上报名系统在线填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非学生类,以下简称《留学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等相关表格,确认无误后,在网上正式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并打印出所有正式提交的表格,网上提交后自动生成。拟推荐人员将打印出的相关表格及有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由中层单位代替学校在《意见表》中手写推荐意见(注意不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也不能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将推荐意见以word文档格式发至指定邮箱。

    6.5月24日(星期二),由被推荐人本人将所有正式材料原件及其有关佐证材料(复印件)2份(材料均使用A4复印纸打印,《申请表》第1页粘贴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职称证书”由学校统一出具证明),用曲别针别好,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师资培养科。由人事处师资培养科统一履行学校签字、盖章手续。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

    三、有关说明

    1.教师申请时,暂不能提交邀请函及外语合格证明者,如确系单位重点培养,可先行推荐,录取后补交相关材料并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再行派出。

    2.自2012年起,该项目将严格要求,申请时必须提交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及国外正式邀请函。

    3.请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各中层单位负责人也应认真审核。如学校发现申报材料不实,将取消申报人自申报之日起3年内申报资格,其所在中层单位也将减少下一年度国家公派项目推荐限额。

    4.请相关人员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项目要求参加外语考试、测试或培训,并将成绩单原件交人事处师资培养科备案;建议要提前与国外接收单位联系,获取邀请函(含意向性,建议派出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学校在确定推荐人选时,将优先考虑外语成绩及邀请函(含意向性)齐全的申请人。

    5.确定的推荐人通过国家留学网报名系统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31日。建议各位推荐人能提前熟悉系统、提前提交表格,按时到人事处申报材料。

    6.《单位推荐意见表》要求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填写,单位名称:吉林大学 ,本单位留学主管部门:人事处,联系人:李立群  曲裕吉,电话:0431-85167447,传真:0431-85167448,邮箱:quyuji@jlu.edu.cn、lilq@jlu.edu.cn,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吉林大学人事处师资培养科,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处一律为空,在材料提交到人事处后由人事处师资培养科(南区行政楼820室)统一办理。

    7.“职称证书”统一由人事处出具,待报送正式申请材料时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领取。

    8.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人事处师资培养科联系。

 

    附件:1.《吉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表》

          2.《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报人员一览表》

    

  

                                                   人  事  处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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