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治理商业贿赂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4-08点击:

    为规范管理,厉行节约,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学校治理商业贿赂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1、按照《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集中采购的,必须集中采购。

    2、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由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参与,如果购买数量多、金额大的固定资产,必须有院领导参与看货、谈价、购买的全过程。在报销时,参与人员必须签字以示证明,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不予报销。学院仪器、设备等需要维修时,应由两位懂技术的人员事先进行鉴定,如果确实需要维修应一起洽谈相关事宜。

    3、教材、图书资料的采购,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确定,在需要订购数量多的教材和图书资料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参与。如购买数量多、金额大的,应按有关规定,必须由院内相关负责人参与购买的全过程。在采购过程中,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尽量以合理的价格采购。

    4、各类办公用品等商品的采购,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如果一次性购买的商品数量多、金额大,必须由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参与,避免一个人单独操作。

    5、对于招生广告的刊登及招生简章、宣传画册、展板等宣传材料的设计、印制,如果涉及数量多、金额大,必须有院内相关负责人参与业务洽谈的全过程。洽谈过程力求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6、参与上述以及其它商品购买或维修等活动,须使用钱款的事宜,有关经办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在办事过程中不得接受回扣以及好处费等费用。否则,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7、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8、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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