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3-15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并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为我院在册就读的本科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

 

  第二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寓公共设施,自觉防范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保持宿舍卫生整洁,学院公寓服务管理委员会将定期进行检查。

学生应服从公寓及保卫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支持舍长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门卫制度,积极接受门卫管理。2330分之前及时归寝,不私自在外留宿或带外部人员留宿。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按时就寝。上课和午休时间段、熄灯后,不准在公寓内吹拉弹唱和做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要遵章安全用电。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等违章电器。不毁坏、不私自拆修公寓电器设备。

第八条  学生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离开公寓或休息时要锁好房门,宿舍钥匙不能转交他人。在公寓遇到陌生人及可疑人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反映。

第九条  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酒精类及玻璃瓶装类饮料和饭菜带入公寓。禁止学生在公寓内做饭。不向楼内外乱扔物品。不在公寓内点蜡烛,燃烧物品等。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酗酒、打麻将、赌博及进行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严禁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条  我院学生应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禁止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凡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学院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家住市区的学生申请走读,须学院同意,报行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在校外居住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居住人按照相关法律负完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人自负。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经学院上报批准后,听从统一安排留校食宿。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节者,学院根据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1、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

2、在公寓内违章使用电器者经劝阻不改的,除照章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夜不归宿、私自在外租住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发现学生公寓内存在不安全隐患,学生应听从管理人员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第三章 学生安全教育规定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重点工作予以实施。安全教育要结合法制教育进行,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场所、不同任务及青年学生的不同特点相应实施,特别在入学、毕业、实习、劳动、社会实践、节假日、各种活动等重点环节,应适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学院要切实贯彻学校卫生部门的要求,根据不同季节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场所向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制定并实施恶性传染病防治预案,教育学生养成良的卫生习惯,树立防疫意识,明确防疫措施。

第十六条  注重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十七 学院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组织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切实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或个人疏忽而导致安全事故,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挥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所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攀缘或翻越围墙、楼房、阳台、门窗、山崖、电杆等高 危险地点或设施。

第二十条  学生需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演出、比赛、 劳动、实习、社会实践、从事公益活动、集会、游行等,相关班级、学生会或团委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上述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需由承接单位负责的,相关负责部门要与承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承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向辅导员请假。学生请假不得超过假期,逾期不归者,责任自负。学生假满必须向批准人销假。 如缺课时数超过规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周末假日一般不允许离开学校,如需离校,要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五一”、“十一”和元旦等放假期间需离开学校的,也要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批准人在批准前,要做好请假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学校正常放假期间,学生自行承担安全责任,返校时要服从学院安排及时签到;若不能按时返校,要提前向辅导员请假,并在请假期限内返校销假。

第二十三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灾害等,在场学生和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规定、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的意外事故,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又不知去向的学生,宿舍成员及学生干部要及时上报学院并寻找,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 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发生的事故,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时应办理人身保险,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结合 《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一切解释权归行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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