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5-29点击: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2012-5-28 9:11:16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管理规定》经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管理规定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2年5月22日

 

                                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离退休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使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二条: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离退休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校离退休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例会1--2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各学院(中层单位)成立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离退休工作。

    第三条:全校离退休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中层单位,即离退休职工原单位)两级管理体制。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党委是学校离退休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宏观指导、协调各学院(中层单位)开展离退休工作;各学院(中层单位)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离退休职工的组织人事关系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政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离退休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视、关心离退休工作,并要在本单位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离退休各级党组织要抓好离退休职工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加强和改进离退休职工党支部建设,掌握离退休党员的思想状况,组织广大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家和学校的发展建设情况,发挥离退休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离退休职工的各项生活待遇,不断提高老同志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加强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建设。把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增加投入,逐步改善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条件,加强活动中心日常管理,切实把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办成离退休职工之家。

    第八条:组织引导离退休职工继续发挥作用。各单位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老同志的身体情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支持他们为学校和社会再做贡献。学校党政各部门要为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并给与指导。

    第九条: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针对离休干部整体进入“双高期”(高龄、高发病期)和孤寡、空巢老人逐年增多的情况,建立和完善对特殊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帮扶机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当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建立离退休工作考核制度。将离退休工作列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范围,学校两年进行一次离退休工作总结表彰,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离退休工作的特殊性,离退休专项经费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实行“两级管理”的单位,学校每年按人数为离退休职工原单位下拨一定经费(单独列支)作为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经费;同时学校允许从本单位发展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离退休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党委负责解释。《吉林大学离退休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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