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事项议事程序, 提高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大学章程》、《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组成。根据议题内容和会议需要,有关人员可就某个相关议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或书记主持。院长和书记均不能到会时,一般不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议时,由院长或书记指定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主持。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和书记确定,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第二章 议 题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范围:
1.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2.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及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规定须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除外)。
3.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学院讨论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须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除外)。
4.学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5.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学院行政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7.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8.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及学院科级干部、系主任等人员的任免等。
9.学院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10.学院奖酬金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11.学院大型活动安排。
12.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
13.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协调工作。
14.其它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主管院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向院长或书记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院长和书记经沟通协商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八条 主管院领导提交的会议议题,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形成可供讨论的方案、意见和建议。重要问题提交会议讨论之前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要经过教代会或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涉及人事、干部等方面的重要议题,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后,还要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对讨论议题,当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内容和决定由记录人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院长、书记审阅后存档备查。适宜公布的会议内容和决定,要通过合适的方式公布。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院领导负责落实。参与讨论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在决定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院长、书记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未经主要领导同意或党政联席会议复议,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对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会议决定以及讨论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行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