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相关规定及《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复核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治学一级学科、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下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情形。复核对象为学位申请中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
第二条 在研究生学位申请过程中,若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评阅结果公布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复核申请由政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复核小组成员具有中立性,与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指导教师、指导小组或评阅小组成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复核小组听取学位申请人的复核申请理由,征求其指导教师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结果进行审查,重点核实意见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专业性,最终形成书面复核报告。
第四条 政治学学科相关专业复核小组成员由A类学科的所在单位教授组成,公共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复核小组成员由A-类学科的所在单位教授组成。
第五条 政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复核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若复核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表决统计时该委员应回避,委员总数按回避人数自动减少。
当作出复核不通过的决定时,学位申请人不可于该学位申请批次进行学位答辩,该决定为最终复核决定。
当作出复核初步审核通过,提交学校进行复核的决定时,将由学校聘请至少两位校外专家进行复核评阅,并依据复核评阅结果作出最终复核决定。
学位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后,政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初步审核通过,提交学校进行复核的决定或复核不通过的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政治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