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20点击:

吉林大学本科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2009年修订)

    一、课程设置

    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是指由学校管理和组织开设的,针对全校各专业学生学习需要的普通教育选修课程,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艺术修养。

    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分别为哲学与社会(第Ⅰ类)、政治与法律(第Ⅱ类)、历史与文化(第Ⅲ类)、文学与艺术(第Ⅳ类)、经济与管理(第Ⅴ类)、自然科学(第Ⅵ类)、方法与技术(第Ⅶ类)共七大类。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分核心课和一般课程,核心课由学校组织和重点建设,一般课程由各学院(中心)面向全校开课,各单位以核心课为基础可以开设出系列性的一般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设置一般为30学时,2学分。

    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由各学院(中心)根据本单位或教师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开课申请,填写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列入学校公共选修课建设计划。公共选修课一般应建立课程教研组(部、室)的组织形式,在课程负责人的组织下做好教学和研究工作。

    二、开设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的条件

    (一)开课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教学内容,对学生文化素质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2.课程设置和授课教师稳定,并能够连续开设。

    3.开设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须选用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没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但开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有较深入的研究,可根据教授内容进行自编教材或讲义;

    4.公共选修课课时一般设置为30学时,2学分。

    (二)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教师系列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

    2.非教师系列且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同时须由两位具有教授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填写《公共选修课程申请表》(附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报教务处审批。

    三、课程选修

    1、公共选修课以针对大学一、二年级开设为主,各年级的学生可以自由选修,学生应在1-7学期修完公共选修课所要求的学分。

    2、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分为核心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两部分。根据学科特点,要求学生在核心限选课程中选修2个以上类别的课程(本专业培养计划中列出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及本学院开设课程除外),限选6学分;其他任选课程选修4学分,合计10学分。

    各学科限选的核心课程类别如下:

    人文:要求学生在核心课程Ⅱ、Ⅳ类中各选修2学分,在Ⅵ、Ⅶ类核心课中任选一类,选修2学分;

    社科:要求学生在核心课程Ⅰ、Ⅲ类中各选修2学分,在Ⅵ、Ⅶ类核心课中任选一类,选修2学分;

    理学:要求学生在核心课程Ⅳ、Ⅴ类中各选修2学分,在Ⅰ、Ⅱ、Ⅲ、Ⅶ类核心课中任选一类,选修2学分;

    信息科学:要求学生在核心课程Ⅳ、Ⅴ类中各选修2学分,在Ⅱ、Ⅲ类核心课中任选一类,选修2学分;

    工学、地学:要求学生在核心课程Ⅰ(或Ⅴ)、Ⅳ类中各选修2学分,在Ⅱ、Ⅲ、Ⅶ类核心课中任选一类,选修2学分。

    医学、农学部学生仍按原4大类8学分的选课要求选修课程。

    3、学校教务处一般于每学期放假前2-3周公布下学期的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学生按学校开课计划和选课时间到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4、各门课程在每一学期滚动开出,各年级的学生按教务处公布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自由选修。一般每门课程选课人数达到30人可以开课。

    5、每名学生每学期最高的选课学分限定为4学分。

    四、课程考核

    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采用课堂作业、开卷或小论文形式考核,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考核及格记相应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安排缓考和补考。选修课不能免修,学生一经选定必须参加课程学习,缺课1/3以上取消考核资格。除学校审定的个别课程外,公共选修课不计算课堂教学之外的辅助环节工作量。

    五、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核定

    学生毕业时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核定由学院进行,每学期各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打印本学院学生的公共选修课成绩,第六学期结束后应对学生获得学分的类别、学分总数进行核定,对学分类别和学分总数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及时提醒,以免学生不能正常毕业。

   

   

教务处

二○一○年一月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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